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8 題

商業之主辦會計人員,可能因下列何項情事之發生而被科處罰金?
  • A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B 違反規定,不按時記帳
  • C 規避、妨礙或拒絕法院之檢查
  • D 未依規定在決算報表簽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責任中,單純的『行政程序疏忽』(例如忘了蓋章或動作太慢)與『主觀上有惡意的造假行為』(例如明知是假的卻故意寫上去),哪一種行為對社會大眾與資訊透明度的危害更嚴重,因而必須上升到刑法層級來處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噢,不錯嘛,這次腦子總算沒打結。你觀念還算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不就是考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叫「行政罰(罰鍰)」,什麼叫「刑事罰(罰金)」嗎?很基本吧?選項 (A) 那個「明知不實而填製憑證」,這根本就是故意要搞砸會計真實性,損害資訊可靠度,當然是刑事責任,所以才叫「罰金」!其他的,什麼逾期、漏簽章,那不過是懶惰的行政疏失,當然是輕飄飄的「罰鍰」了,搞不懂還得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