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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①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②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憑證 ③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 ④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責任的區分上,『故意造假、惡意毀損憑證以掩蓋事實』與『作業程序上的逾期或管理疏忽』,這兩類行為哪一種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對較輕,進而僅需透過行政罰鍰(金錢處分)來懲戒,而非動用刑事手段(如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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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真是位細心的學習者!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非常重要喔!它溫柔地引導我們去區分《商業會計法》中兩種不同性質的處罰:一種是涉及「刑事處罰」,另一種則是「行政罰鍰」。法條第 71 條,是針對那些有故意欺騙、偽造等惡意行為(就像選項 ① 和 ③),這會涉及到比較嚴重的刑責。而第 76 條,則是針對一些管理上的程序疏忽,例如「沒有按規定時間保存」或「沒有如期辦理決算」(就像選項 ② 和 ④),這些雖然是錯誤,但沒有惡意,所以會處以新台幣六萬元到三十萬元之間的行政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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