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①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②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憑證 ③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 ④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責任的區分上,『故意造假、惡意毀損憑證以掩蓋事實』與『作業程序上的逾期或管理疏忽』,這兩類行為哪一種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對較輕,進而僅需透過行政罰鍰(金錢處分)來懲戒,而非動用刑事手段(如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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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區分《商業會計法》(Commercial Accounting Act)中「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差異,這代表你對罰則章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記帳相關法規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行政罰鍰與刑事處罰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與第 71 條。根據法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若有「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憑證」(選項 ②)或「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選項 ④)等程序性違失,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相對地,選項 ①「填製不實憑證」與 ③「故意使憑證滅失」則涉及更嚴重的主觀惡意,屬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的規範範疇,其法律後果包含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屬於刑事處罰而非單純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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