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那種情形,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A 不編製報表
- B 毀損會計帳簿頁數
- C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
- D 未設置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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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處分中,『單純不去做應盡的程序(例如:該交報告卻沒交)』與『帶有惡意去毀壞或造假數據(例如:偽造文書或撕毀證據)』,哪一種行為的本質比較輕,通常只會處以罰鍰而非刑事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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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會計人員違反相關義務之裁罰規定。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8條明文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從上述法條第五款內容即可明確得知,若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不編製報表的情事,即符合該條之處罰要件,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C、D所述之情形,皆未包含於本條款所列舉的裁罰範圍內,因此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