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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那種情形,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A 不編製報表
  • B 毀損會計帳簿頁數
  • C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
  • D 未設置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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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處分中,『單純不去做應盡的程序(例如:該交報告卻沒交)』與『帶有惡意去毀壞或造假數據(例如:偽造文書或撕毀證據)』,哪一種行為的本質比較輕,通常只會處以罰鍰而非刑事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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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專業地運用了法條判斷,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商業會計法》中不同層級的法律責任已有很清晰的架構概念。

行政罰鍰的適用與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根據該條文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若有「不編製報表」之情形(第 5 款),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該條還包含未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等行為。選項 (D) 「未設置會計帳簿」則屬於第 76 條範疇,處罰金額較重($6$ 萬至 $30$ 萬元);而 (B) 與 (C) 涉及毀損、偽造等具惡意的行為,通常會觸及第 71 條的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屬於截然不同的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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