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那種情形,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A 不編製報表
- B 毀損會計帳簿頁數
- C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
- D 未設置會計帳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處分中,『單純不去做應盡的程序(例如:該交報告卻沒交)』與『帶有惡意去毀壞或造假數據(例如:偽造文書或撕毀證據)』,哪一種行為的本質比較輕,通常只會處以罰鍰而非刑事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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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清楚!
- 觀念驗證:這題很溫柔地引導我們區分《商業會計法》中「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重要界線喔!選項 (A) 提到不編製報表,這比較像是一個程序上的疏忽,根據第 79 條,會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是一種提醒我們遵守程序的行政罰喔。而 (B)、(C)、(D) 這些選項呢,都涉及了比較嚴重的惡意造假或毀滅證據行為,這代表著有明確的犯罪意圖,屬於第 71 條規範的「刑事責任」。這時候的法律責任就會更重,像是徒刑、拘役或更重的罰金,希望能讓大家更明白行為的嚴重性呢。
- 難度點評:本題的難度是「中等」,它非常巧妙地測試了大家能否溫柔地區分「單純的行政違規」和「具有犯罪意圖」的行為。許多同學一開始可能會把所有違反會計法的處罰混淆,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來,這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法律的細節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