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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4 題

A 未取得記帳士資格卻執行記帳士業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通知考選部剝奪 A 未來參加記帳士考試資格
  • B 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 C 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金
  • D 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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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法規被違反,且處分是由政府部會(如財政部)直接寄出處分書,而不是由法官在法院判決時,這種『金錢處罰』在法律術語中應該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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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記帳士法規要點分析

感謝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記帳士法》的核心概念掌握良好。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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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資格執行業務處罰
💡 未領證照執行業務處行政罰鍰,累犯三次以上則加重為刑事罰。
比較維度 初次或二次違規 VS 受處分三次以上累犯
處分性質 行政罰 刑事罰
執行機關 財政部(主管機關) 法院 / 檢察署
罰則內容 3萬至15萬罰鍰 徒刑/拘役/15萬下罰金
💬前兩次違規僅處行政罰鍰,達三次以上始涉及刑事責任。
🧠 記憶技巧:一二行政罰鍰,三犯刑事罰金
⚠️ 常見陷阱:常混淆「罰鍰」(行政)與「罰金」(刑事),或誤認初犯即有刑事責任。
記帳士法第34條 行政罰與刑事罰之區別 記帳士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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