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財政部查獲張三未通過記帳士考試,且非屬依法登錄得繼續執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卻擅自幫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其於本次遭查獲前,業經財政部以相同事由裁處罰鍰 3 次,本次(第 4 次)再被查獲,應如何處罰?
- A 裁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B 移送刑責
- C 移送強制執行
- D 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懲戒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連續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處以三次金錢懲罰,而當事人依然故我、第四次觸法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專業證照體系的權威,會繼續重複同樣的處分,還是會將層級提升到涉及「司法審判」的嚴厲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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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答對此題,您對於《記帳士法》相關規範的理解非常透徹。
- 核心概念解析:本題旨在測驗同學對於《記帳士法》中,未經核准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處罰層次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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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執業記帳處罰
💡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經罰鍰三次再犯者移送刑責。
🔗 非法執行記帳業務處罰遞進
- 1 第 1-3 次違規 — 每次處 3 萬至 15 萬元行政罰鍰
- 2 第 4 次(含)以上 — 不再處以行政罰,改依刑事程序辦理
- 3 移送刑責 —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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