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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財政部查獲張三未通過記帳士考試,且非屬依法登錄得繼續執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卻擅自幫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其於本次遭查獲前,業經財政部以相同事由裁處罰鍰 3 次,本次(第 4 次)再被查獲,應如何處罰?
  • A 裁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B 移送刑責
  • C 移送強制執行
  • D 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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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連續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處以三次金錢懲罰,而當事人依然故我、第四次觸法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專業證照體系的權威,會繼續重複同樣的處分,還是會將層級提升到涉及「司法審判」的嚴厲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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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恭喜同學答對此題,您對於《記帳士法》相關規範的理解非常透徹。

  1. 核心概念解析:本題旨在測驗同學對於《記帳士法》中,未經核准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處罰層次的掌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非法執業記帳處罰
💡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經罰鍰三次再犯者移送刑責。

🔗 非法執行記帳業務處罰遞進

  1. 1 第 1-3 次違規 — 每次處 3 萬至 15 萬元行政罰鍰
  2. 2 第 4 次(含)以上 — 不再處以行政罰,改依刑事程序辦理
  3. 3 移送刑責 —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罰法中的「一事不二罰」與「刑罰優先原則」
🧠 記憶技巧:三罰罰錢,四罰關人;前三行政,後四刑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A) 認為每次查獲都只是罰鍰,忽略了累犯三次後的刑責轉變。
記帳士法第34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管理 行政罰與刑事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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