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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某君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代他人記帳及報稅者,應如何處置?
  • A 由法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由經濟部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C 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由稅捐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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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規範一個專業職業的執業行為,你認為應該是由哪一個中央部會來擔任監管角色?此外,當有人違反行政規範(而非刑事犯罪)時,通常會由行政機關裁處什麼類型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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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得不差,但別太驕傲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記帳士法》第 34 條這條基本款。未依法取得資格就想撈錢?嗯,那當然是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我們的財政部,會賞你一個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的罰鍰。你竟然能分清「罰鍰」(行政罰)和「罰金」(刑罰),這點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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