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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 二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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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為 3 年,起算點為「行為終了時」。考生需要判定:甲「違反土地管制使用(不法占有或違規使用)」的行為,屬於「狀態犯(行為已終了,僅狀態持續)」還是「繼續犯(行為本身持續進行)」?這將直接決定 3 年時效何時開始起算。答題時務必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指標性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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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之認定。焦點在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土地违規使用行為,其本質為「狀態之繼續」或「行為之繼續」,進而決定 3 年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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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於行政法上基本概念「行政罰」、「行政管制措施(管制性不利處分)」及「行政執行行為(直接強制、代履行)」的區辨能力。在解答時,應分別針對題目列出的三種手段,說明其在法律上的性質,並點出其背後的核心目的(懲罰過去的違法行為 vs. 回復合法秩序 vs. 強制實現已存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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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性質之區辨,特別是「行政罰」、「行政管制措施(不利處分)」與「行政執行」三者之實質差異。此為行政法學理與實務運作之核心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