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解聘,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生效。惟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解聘者,並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請問: (一)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 (二)甲師針對 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解聘,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生效。惟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解聘者,並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請問: (一)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 (二)甲師針對 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師針對 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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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核准函(B函)之法律性質。應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判斷主管機關之「核准」屬內部行為抑或對外發生法效之行政處分,進而導出可否提起救濟之結論。
小題 (一)
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立高中解聘處分之定性及暫時性權利保護。應先確立學校解聘通知(A函)為行政處分,進而依行政訴訟法判斷應適用「停止執行」或「假處分」,並點出補充性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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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對行政機關函文提行政救濟的相關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