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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原為乙市立國民中學丙校之教師,民國112年5月某日於督導導生清掃校園時,因丁生與同學嬉戲,甲見狀上前,以清潔用具頂撞丁生腹部,致丁生腹部出血,緊急送醫。嗣丙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甲之行為該當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之規定,應予解聘,並依同條項序文規定,決議甲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上開丙校教評會之決議續依法定程序,報經乙市政府核准在案。甲不服,可向行政法院為如何之權利救濟?(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教師法 第15條第1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第19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第26條第1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公立學校教師受「解聘」處分之救濟途徑。考生首先應點出解聘決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其次,因解聘需報主管機關(乙市政府)核准,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之認定。應引用近期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裁定),說明「丙校」才是原處分機關。最後,說明教師的雙軌救濟制度(教師法申訴/再申訴 或 訴願),以及最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這是一道標準的教師法救濟實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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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立學校教師受解聘決定之法律性質、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及教師法上特別救濟程序與一般行政救濟程序(雙軌制)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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