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及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典試法修正之提案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考試院並不具有法律提案權,因此典試法之修正草案,應由考試院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
- B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院長及秘書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C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委員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D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當立法院委員會準備審查法案並邀請相關人員出席時,請試著思考:基於「權力分立」與「職權獨立性」,哪些憲政職位(例如獨立行使職權者或五院院長)依慣例或性質無需接受備詢?而哪些掌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幕僚長與部會首長,則負有到會說明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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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的核心觀念與憲法規範。
憲法提案權與備詢義務之界線
依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對其所掌事項有法律提案權(排除 A);而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法案時,基於憲政慣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獨立行使職權者(如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法官)亦不負備詢義務(排除 B、C)。相對地,掌理行政事務的各院秘書長與部會首長(如考選部部長),則有應邀到會說明的義務,故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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