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男與乙女尚未結婚即生下丙男,嗣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男得收養丙男為其婚生子女
- B 丙男因準正視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 C 甲男尚須有撫育丙男之事實,始得認領丙男為甲男之婚生子女
- D 甲男不願認領丙男時,乙女得對甲男提起認領之訴
思路引導 VIP
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後來決定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時,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和諧與子女權益,會透過什麼機制自動賦予該子女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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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正制度與婚生子女效力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觀念。當非婚生子女(non-marital child)的生父與生母後續登記結婚時,依據《民法》第 1064 條規定,該子女便會直接觸發「準正(legitimization)」制度,在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完全不需要再經過認領(acknowledgment)或收養手續。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考題常利用「撫育事實」或「收養程序」來干擾思考。你能精準抓住「生父母結婚」這個關鍵法律事實,迅速排除其他干擾選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身分法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