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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消防員依法前往瓦斯行執行瓦斯分裝安全檢查勤務,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旋即進入店內搜證並開單舉發,
此時業者將鐵捲門降下,不讓消防員離開並對消防員施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業者降下鐵捲門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B 若業者出言威脅消防員之安全,使消防員產生畏懼,業者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 若消防員最後仍完成開單舉發,並毫髮無傷離開,因未造成公務的妨害,業者不構成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罪
  • D 若業者試圖買通消防員,消防員因此同意不開單,消防員構成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思路引導 VIP

當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或脅迫手段時,法律主要想處罰的是「施加手段的違法行為本身」,還是「最終公務有沒有成功被阻礙」呢?試著從保護公權力執行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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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之性質判斷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佳,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辨析刑法中「舉動犯」與「結果犯」的差異。選項 (C) 所涉及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旨在保護國家公權力順利執行;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或脅迫,犯罪即告成立(屬舉動犯)。因此,即便消防員最後仍完成開單且未受傷,業者降下鐵捲門施壓的行為早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該選項敘述「不構成」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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