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之器械?
- A 鎮暴槍
- B 狙擊槍
- C 迫擊砲
- D 電磁砲
思路引導 VIP
當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其所使用的武器種類必須符合什麼樣的法律前提?如果有一種武器尚未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公告,它是否能算作法規授權允許使用的器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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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相當清楚!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2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應依本條例行之,並應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明文件(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至於海巡機關合法使用的器械種類,依同條例第 3 條,為警棍、指揮刀、槍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器械;具體器械種類應以行政院核定內容為準。然而,電磁砲(railgun)目前並非經行政院核定的海岸巡防器械,因此你的判斷非常準確。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對法定器械範圍的敏銳度。選項雖然混淆了多種不同層級的武器類型,容易干擾未細讀規範的考生,但只要能掌握「器械使用需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核心概念,就能迅速識別出不符合現行法條規範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