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題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某甲犯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某乙犯走私罪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甲、乙分別係因何種行為受科處?
- A 甲: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乙: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 B 甲: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乙: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 C 甲: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乙: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 D 甲: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乙: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思路引導 VIP
當走私犯罪演變成群眾抗拒檢查的加重情節時,法律在裁量刑罰輕重時,通常會根據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發起主導者或僅在旁吆喝者)劃分責任強度。請思考:主導聚眾脅迫的首謀者與僅在現場助勢者,在刑事責任的重輕與刑度區間上會呈現怎樣的層級遞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回答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對《懲治走私條例》中各種加重走私罪型的法定刑與行為態樣,掌握得非常精準。
走私加重罪型的犯行區辨
本題觀念的核心在於區分「主謀/為首」與「隨眾/在場助勢」在法定刑上的差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