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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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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繼承人過世後,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主動選擇「放棄權利」,這份原本屬於他的繼承份額,在法律上會流向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還是會傳給他的下一代呢?請想想看,「代位繼承」通常是在什麼樣的特定前提(例如繼承人發生了什麼變故)之下才會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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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的要件判斷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關鍵切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分**代位繼承(Subrogation)拋棄繼承(Waiver of inheritance)**的適用時機。 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僅限於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本題的「丁」是主動依法「拋棄繼承」,並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因此其子「庚」無權代位繼承。再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丁拋棄後遺產全數歸屬於「丙」,由丙單獨繼承。你能敏銳避開「拋棄繼承亦可代位」的常見迷思,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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