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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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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繼承人是主動選擇「拋棄繼承」,這與繼承人「不幸早逝」而發生的代位繼承,在法律要件上有什麼關鍵不同?他的繼承份額又會流向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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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精準區分**「代位繼承」「拋棄繼承」的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只有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能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代位繼承;然而本題中,丁是依法主動「拋棄繼承」,並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律要件,因此孫子庚並無法主張代位繼承。 既然庚不能代位繼承,根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人的人。在甲與前妻乙已無婚姻關係的前提下,遺產便由同為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單獨繼承**。你能不受選項誘答、清楚釐清法條要件,代表相關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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