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與前妻乙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夫戊育有一子庚。數日前,甲壽終正寢未立遺囑;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關於甲的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由戊與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B 甲的遺產由丙單獨繼承
- C 丁由庚代位繼承對甲遺產的應繼分
- D 丙、庚各繼承甲的遺產之一半
思路引導 VIP
當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選擇「拋棄繼承」時,請思考:這是否符合法律上「代位繼承」的發生條件?如果不能代位繼承,拋棄掉的那一份應繼分,依法會如何分配給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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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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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精準。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界線
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subrogation)的發生前提,僅限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然而在本題中,丁是在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並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定事由,因此其子庚無法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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