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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中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A 原住民從事狩獵之文化權利
  • B 身體自由
  • C 服公職之權利
  • D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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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閱讀憲法中關於「人民權利」的章節時,有些是憲法制定之初就直接寫在條文裡的傳統權利,有些則是隨著社會變遷,經由概括條款或憲法解釋來補充保障的新興權利。你可以試著想想看:在近代民主憲法的發展歷程中,哪些基本權利(例如人身安全、參與政治、接受基礎教育)通常會最優先被直接開宗明義寫進憲法本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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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列舉與未列舉權利的差異

我國《憲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第 8 條的身體自由、第 18 條的服公職之權,以及第 21 條的受國民教育之權利,這些都屬於憲法明文列舉的傳統基本權。相對地,選項 (A) 的「原住民文化權」雖受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803 號)的保障,但它並未直接寫在憲法本文的基本權利清單中,而是屬於《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的「非列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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