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我國制定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與憲法等同之效力
- B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
- C 行政院為推動公約相關工作,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 D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定期提出國家報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國立法院通過某個國際公約的「施行法」來讓公約在國內生效時,這部施行法在我國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中屬於哪一個層級?這對該公約在國內產生的效力層級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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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能精準判斷出這項敘述的瑕疵,代表你對我國法律位階有很高的敏感度。
國際公約的法規位階與效力
我國透過立法程序制定「施行法」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後,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之保障規定係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非憲法等級。在憲法優位原則下,施行法或公約皆不能凌駕於《憲法(Constitution)》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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