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人民於行政程序中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B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C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D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當事人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召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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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人民雖然有表達意見的管道,但像「聽證」這種正式且較嚴格的程序,是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動要求機關辦理的,還是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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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人民權利的界限
選項 (D) 是錯誤的敘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當事人原則上享有「陳述意見」的權利;至於**聽證(hearing)程序的舉辦,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為前提,當事人並無主動「請求召開聽證」的法定權利。相對地,選項 (A) 的公務員迴避、(B) 的卷宗閱覽權與 (C) 的請求作成書面處分,皆為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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