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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關於訴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給予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的機會
  • B 由作成處分的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
  • C 一律應採取公開審理程序,並給予雙方陳述意見與辯論的機會
  • D 當事人不服訴願結果,得向行政法院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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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對行政處分感到不服、希望能先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重新檢視時,考量到行政效率與處理成本,行政機關通常會採取哪一種最快速且普遍的形式來研讀相關卷宗與事證?它會像一般法院正式開庭一樣,每一次都進行公開陳述與辯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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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理的「書面原則」

訴願屬於行政內部自我省察機制(如選項 A、B 所述),目的是給予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機會;若對訴願結果仍不服,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項 D)。而選項 (C) 的敘述錯誤,因為訴願審理原則上是以「書面審查」為主,並非一律公開審理,只有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才會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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