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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現行法關於審判筆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 B 被告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 C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
  • D 審判期日所製作之審判筆錄,應命被告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否則即不合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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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公開審理時,「審判筆錄」是用來完整記載整個法庭訴訟程序的官方紀錄。請思考看看:這份紀錄官方公正性與形式效力的責任,主要應落在法庭上的裁判者與紀錄者,還是訴訟當事人身上?若法律要求被告必須簽名才能讓整個法庭審判紀錄合法生效,實務運作上可能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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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訴訟法中「審判筆錄」的法定程式與簽名規定。 審判筆錄與訊問筆錄的簽名差異 選項 (D) 是錯誤的敘述。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筆錄主要是記載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原則上由審判長書記官簽名即可;要求被告緊接末行簽名(或蓋印/按指印)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對被告之「訊問筆錄」,而非全盤紀錄法庭活動的「審判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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