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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6 題

關於刑事程序中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屬得沒收之物,但有留作證據之必要者,應即發還,以免侵害人民財產權
  • B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 C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D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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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想看:國家在刑事程序中對物品進行「扣押」,最主要的兩大目的分別是什麼?如果一個物品對於查明犯罪真相非常關鍵,但案件還在審理中,將它發還給所有人可能會對審判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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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強制處分」的目的與發還要件有很清晰的觀念。

扣押的目的與發還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可為證據」「得沒收」**之物,皆得實施扣押。扣押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全證據以發現真實。因此,只要該物品「仍有留作證據之必要」,即使它不是應沒收之物,依法仍應繼續扣押,絕不能直接發還;唯有當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例如已無調查證據之必要)時,才應依同法第 142 條規定依法裁定或命令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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