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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勘驗所得為之處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履勘犯罪場所
  • B 檢查身體
  • C 測謊鑑定
  • D 解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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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項調查處分必須仰賴具備特殊專業技術的人員與儀器來進行分析判讀,而不是由法官或檢察官單純用自己的眼、耳等感官直接去觀察實物,這種調查方法在訴訟法上應該屬於哪一種證據調查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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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調查證據方法」的分類掌握得很紮實。

勘驗與鑑定的概念劃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勘驗是指檢察官或法官透過視覺、聽覺等五官感官,親自對場所、人身或物體進行檢查與體驗,其法定處分包含履勘現場、檢查身體與解剖屍體等。相反地,測謊鑑定需要借助專業人員的科學技術與儀器判讀,本質上屬於「鑑定」的範疇,因此不包含在勘驗處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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