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寄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 B 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受寄人仍得隨時返還
- C 受寄人經寄託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 D 寄託人於寄託時,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對於受寄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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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付費租用了一個月的倉庫來擺放行李,倉庫業者能在第十天突然強迫你把行李搬走嗎?從「寄託契約主要是在保護哪一方利益」的角度思考,寄託人與受寄人對於「提前終止並返還物品」的權利會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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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重點考查《民法》寄託(deposit)契約中,關於「寄託人」與「受寄人」在返還期限上的權利義務差異。
寄託物返還期限的權利不對稱性
寄託契約主要係為寄託人之利益而設。依《民法》第 597 條規定,寄託人縱使約定了期限,仍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但反觀受寄人,依第 598 條規定,若已有期限約定,非有不得已的事由,是不得於期限屆滿前任意返還的。因此選項 (B) 宣稱受寄人「仍得隨時返還」屬於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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