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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占有人無權占有所有物為要件。下列何項情形,占有人為無權占有人?
  • A 甲出賣且交付 A 地於乙,乙是 A 地占有人
  • B 甲出賣其 B 機車於乙且已交付,惟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
  • C 甲將其 C 手錶設定質權於乙且已交付
  • D 甲寄託其 D 汽車於乙且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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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占有他人的物品時,通常需要什麼樣的法律依據(例如契約或物權)才能算作「合法占有」?如果這個背後的法律依據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或無效了,占有人的狀態會發生什麼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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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的核心要件——「有無合法占有權原」。 當占有人擁有合法的法律依據(如有效的債權契約物權)時,即屬於「有權占有」。在選項 (B) 中,由於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乙占有機車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正當依據,因此屬於無權占有;而其他選項(買賣有效交付、設定質權、寄託)占有人皆具備合法的占有權原。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能否釐清契約效力占有正當性的影響。你能迅速看穿「契約無效」導致占有失去基礎這一關鍵,觀念相當清晰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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