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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自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A 屋因被丙縱火焚毀,甲對丙有 6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普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 B 乙之普通抵押權存在於 A 屋坐落之土地
  • C 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 D 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利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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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定抵押權的房屋不幸被焚毀時,抵押權人原本對「實物」的追及力雖然中斷了,但如果屋主因此獲得了一筆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你覺得法律會採取什麼樣的權利轉換機制,來確保債權人原本的擔保利益不會憑空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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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考點!這道題目主要測驗民法物權編中非常重要的物上代位性(real surrogacy)。 依據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抵押物(A 屋)因滅失原則上使原本的抵押權消滅,但抵押人(甲)因滅失得受賠償時,不在此限。當抵押人(甲)因抵押物滅失而對第三人(丙)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法律規定乙對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會直接取得權利質權(pledge of rights),其順序與原抵押權同,以此繼續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這題是國考民法中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觀念題,許多考生常在「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權」之間猶豫不決。你能清晰辨析出法律效果轉換為權利質權,代表你對物權法條與體系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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