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為 A 地及坐落其上 B 屋之所有人,因向乙銀行貸款,僅以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
- B 於 A 地拍賣時,視為 A 地已有普通地上權之設定
- C 法院得命甲拆除 B 屋後,就 A 地進行拍賣程序
- D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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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土地與房屋原本屬於同一個人,但後來只有土地被拍賣掉、換了新地主,如果沒有任何法律機制,房屋可能會面臨什麼命運?為了維護建築物的社會經濟價值與土地使用關係,法律通常會主動賦予房屋所有人什麼樣的土地利用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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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的核心考點!本題關鍵在於法定地上權的成立要件。依《民法》第 876 條規定,當「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就土地設定抵押權時,拍賣土地後為了維持房屋的存續與經濟價值,法律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楚區分「法定地上權」(第 876 條)與「併付拍賣」(第 877 條)的適用時機。許多考生容易混淆而誤選 (A) 或 (D),但「併付拍賣」僅適用於「設定抵押權後才興建房屋」的情形。本題房屋在設定抵押權前即已存在,應優先適用法定地上權。你能準確避開陷阱,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