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有 1 間合法工廠,因向乙借錢周轉而將工廠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後來又緊臨工廠增設獨立倉庫 1 間,當甲無法清償債務時,乙實行抵押權時,就該增建之倉庫應如何處理?
- A 乙得聲請成為共有人
- B 乙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
- C 乙享有法定抵押權
- D 乙享有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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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資產在設定權利後,擁有者又在旁邊增加了另一個獨立的新物件,從市場買家的角度來看,如果分開拍賣這兩個物件,可能會導致什麼不便?法律應如何設計程序,才能在不損害原主權利的前提下,增加這整組資產被順利售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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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應採「併付拍賣」處理,可見你對於物權法中關於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延伸觀念掌握得相當精確。
增建建物與併付拍賣的法理
在法律實務上,當甲先將工廠設定抵押給乙,事後才增建「獨立」的倉庫時,由於該倉庫是在抵押權設定後才出現的獨立之物,理論上並不屬於原抵押權的效力範圍。然而,為了確保拍賣時能發揮不動產整體的經濟價值,避免建物與增建部分分屬不同人而造成使用困擾,我國《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明文準用第 877 條第 1 項的規定:抵押權人於實行抵押權時,得聲請法院將該增建之倉庫與原工廠「併付拍賣」。但要特別注意,乙對該增建物(倉庫)的拍賣價金並沒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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