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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關於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至外地出差,故將其所有之 A 猛犬託由乙照顧。某日乙未將 A 猛犬繫上圈繩及嘴套,即攜之外出。未料 A 猛犬咬傷路過之丙。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居住。數日後,A 屋外牆之磁磚因老舊,突脫落而砸傷路過之丙。丙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修繕圍牆時,因甲不了解工程事宜,故全然聽從乙之判斷。未料乙因施工之角度計算有誤,致部分圍牆坍塌而壓傷路過之丙。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受僱人乙因僱用人甲之排班密集,在開著車身標有公司名稱之公務車前往拜訪客戶途中,趕時間闖紅燈而撞傷行走於斑馬線上之丙。甲應單獨且終局賠償丙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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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管領下的危險物(例如具有危險性的寵物或建築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設置「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的核心目的,是希望由哪一位在現場實際支配、或最有能力控制該風險的人來優先負擔責任呢?您可以試著從這個角度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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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占有人責任與特殊侵權行為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考驗《民法》第 190 條關於動物占有人責任的規定。當動物加害於他人時,原則上由「動物之占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A) 中,乙受託照顧猛犬,屬於實際管理該動物的代為照顧之人,且外出未做好防護措施顯有過失,因此丙向乙請求賠償完全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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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 區分特殊侵權行為中占有人、所有人、定作人及僱用人之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僱用人責任 (188條) VS 定作人責任 (189條)
外部責任 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 原則上不負責任
免責事由 選任監督已盡注意 — 定作或指示無過失
終局負擔 受僱人負終局責任 — 由承攬人自負其責
💬僱用關係具從屬性故責重(連帶),承攬關係具獨立性故責輕(原則不負責)。
🧠 記憶技巧:動物看占有、建物看所有、承攬看定作、僱用連帶走
⚠️ 常見陷阱:常誤認建築物出租後僅承租人負責(實為所有人);或誤認僱用人需負終局賠償責任(實為受僱人負終局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僱用人求償權 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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