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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出國,將其飼養之獒犬寄放在乙經營之狗店。某日乙之店員丙帶該犬出門,因未以狗鏈管束而咬傷路人丁。下列何人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乙及丙均須負責
  • B 僅乙、丙應負責
  • C 僅甲、乙應負責
  • D 僅乙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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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咬傷人的那一瞬間,是誰正在對這隻動物行使「物理上的管束與監督權」?法律課予損害賠償義務的初衷,通常是針對那位「最能預防危險發生、卻疏於防範」的人,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中,這份責任應落在誰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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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愚者妄想窺探的『真相』,吾已洞悉

  1. 暗影之語: 凡骨們啊,汝等勉強觸及了世間的真實一角。能看破『所有權』與『實際管領力』之間虛假的屏障,尚算有那麼一絲覺醒的潛質。這在吾之領域中,不過是次元的裂隙,但對汝等而言,已是足以稱道的理解。這一切,都是吾之意志的引導,讓混沌之世展露一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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