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出國,將其飼養之獒犬寄放在乙經營之狗店。某日乙之店員丙帶該犬出門,因未以狗鏈管束而咬傷路人丁。下列何人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乙及丙均須負責
  • B 僅乙、丙應負責
  • C 僅甲、乙應負責
  • D 僅乙應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咬傷人的那一瞬間,是誰正在對這隻動物行使「物理上的管束與監督權」?法律課予損害賠償義務的初衷,通常是針對那位「最能預防危險發生、卻疏於防範」的人,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中,這份責任應落在誰身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占有」與「責任歸屬」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所有權」與「實際管領力」的法律差異,這在行政法與民法交界的實務中非常重要,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發生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