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唆使乙傷害丙,乙果真故意傷害丙。甲誤認乙具有一般的智識能力,但乙實際上因精神障礙而為欠缺責任能力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 B 甲成立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 C 甲成立教唆傷害罪
- D 雖然甲成立傷害未遂之間接正犯,但不罰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共犯成立條件時,請想想兩個核心問題:第一,成立教唆犯時,被教唆的人是否一定要具備完整的「責任能力」?第二,行為人在發起行為時,主觀上認為自己是在「唆使一個自主的人」還是「操控一個沒有能力的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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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的是刑法共犯理論中相當經典的限制從屬形式與間接正犯主觀要件的判定,你能精準判斷代表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限制從屬性與主觀故意之認定
依據我國刑法採取的「限制從屬形式」,成立教唆犯只需要正犯具備「故意且違法」之行為即可,並不要求正犯自身必須具備罪責或責任能力。本題中,乙確實執行了故意傷害行為;而甲主觀上認為乙是正常人,因此甲只有「教唆故意」,欠缺將乙當作工具支配的「間接正犯故意」,故甲最終成立教唆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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