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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 C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其效力未定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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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時,若缺漏了法律所明定「必須經由其他機關核准」的關鍵授權程序,你認為這種違反法定程序秩序的規範,在法律效果上會是處於「暫時等待補正」的狀態,還是直接「不發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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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的效力與訂定程序

恭喜你精準抓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對《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訂定程序與效力的理解,你能準確判斷法律效果的差異,代表你的法條概念非常清晰。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法規命令若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其法律效果為無效,而非民法上常見的「效力未定」。其餘選項皆符合法規:第 152 條允許人民提議訂定(選項 A)、第 154 條規定預告應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選項 B),以及第 158 條第 2 項規定一部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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