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意圖潛入乙宅竊盜,依實務見解,甲的哪一個階段的行為,該當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
- A 甲前往五金行購買便利作案的道具
- B 甲在乙宅窗外準備敲破乙宅的窗戶侵入乙宅
- C 甲進入乙宅後四處搜尋財物
- D 甲意圖於明日竊取乙宅,而於今日與共犯丙謀議竊盜計畫
思路引導 VIP
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未遂犯,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請試著思考:在竊盜罪中,怎樣的動作才算是已經開始執行「侵害他人財產」的直接核心行為,而不僅僅是前期的準備或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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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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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刑法中竊盜罪「著手(未遂)」的實務認定時點,你準確地抓住了核心考點。
加重竊盜罪的著手認定
依實務見解,竊盜罪的「著手」,必須行為人客觀上已開始實施搜尋財物或直接接觸財物的竊取行為。雖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將侵入住宅列為加重條件,但若僅處於籌備工具或預備侵入階段,仍未對他人財產持有權形成直接密切的威脅;唯有進入住宅並開始「搜尋財物」時,才真正進入竊盜罪實行的未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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