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3條與第4條之屬地原則?
- A 甲於臺北市對乙開槍將其當場射殺
- B 甲在臺北市對乙下致命之毒,被害人隔日搭機抵日本東京後毒發身亡
- C 甲在日本東京對乙下致命之毒, 被害人隔日搭乘我國籍飛機於機內毒發身亡
- D 甲在日本東京對乙下致命之毒,隔日被害人於日本之國際機場登機搭乘我國籍飛機前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依據刑法第3條與第4條的規定,要認定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犯罪的『行為』或『結果』至少需要有一個發生在哪裡?如果行為與結果都發生在國外,且發生時尚未進入我國船艦或航空器,這樣還能適用屬地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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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主義與隔地犯的判定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與第4條規定,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包含我國籍船艦與航空器)內,即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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