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擔任國小家長會會長兼任財務,因經商周轉不靈,遂將保管之家長會財物挪用新臺幣600萬元以清償債務。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公益侵占罪
- B 公務侵占罪
- C 業務侵占罪
- D 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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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行為人受託保管的這筆資金,其籌集與使用目的是為了私人商業營利,還是為了推動社會教育與公共福祉?這樣的資金性質會屬於哪一種法律所特別保護的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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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財產之性質與公益侵占罪
國小家長會之設立旨在協助學校教育發展與維護學生權益,其籌集與保管之資金具有明確的社會公益性質。甲受託保管該筆資金,卻將其挪為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顯已易持有為所有,符合刑法第336條第1項「侵占公益上持有物」之要件,成立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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