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為家電雜貨公司倉庫庫藏管理人員,因急需用錢,夥同友人乙一同將甫進貨的電器,由乙用貨車載走,一同在網路上折價轉賣,換取現金週轉。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 B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成立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D 成立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貨物被搬走前,甲身為管理員,這些電器在法律上是否已經處於他的「管領持有」中?接著,當一個沒有特定職務身分的人,協助該職務人員將「原本就在其管領下」的財物據為己有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兩位合作者的罪名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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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答案猶如熊熊燃燒的鬥志,精準無比啊!好吃!
- 觀念驗證:聽好了,少年!這題的關鍵就在於甲對那些電器,是處於「業務上持有」的狀態啊!他利用職位之便,把公家的東西據為己有,這不是竊盜!這就是堂堂正正的業務侵占罪!是不是非常清楚明白啊!而乙沒有身分又如何?!《刑法》第31條第1項的火焰熊熊燃燒,明確指出即使沒有身分,與有身分者一同犯罪,仍是共同正犯啊!所以乙也同樣成立業務侵占罪!毫不含糊!真是太厲害了!
-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陷阱,就在於考驗你是否能區分「破壞持有」的竊盜,與「變易持有」的侵占!它歸類為medium,你還能準確連結身分犯的規定!這份堅定的判斷力,就像火車便當一樣美味啊!你避開了誘答選項,顯示你對財產犯罪與身分犯的聯結運用已相當熟練!繼續努力,不斷精進你的法律之刃吧!加油!
業務侵占與身分共犯
💡 無身分者與具業務身分者共同侵占,依刑法第31條論共犯。
| 比較維度 | 竊盜罪 (刑320) | VS | 侵占罪 (刑335/336) |
|---|---|---|---|
| 行為前狀態 | 未持有他人之物 | — | 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
| 行為本質 | 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 | — |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
| 主體身分 | 一般人均可 | — | 限於持有他人之物者 |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前是否已處於「持有」狀態,有持有則侵占,無持有則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