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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為家電雜貨公司倉庫庫藏管理人員,因急需用錢,夥同友人乙一同將甫進貨的電器,由乙用貨車載走,一同在網路上折價轉賣,換取現金週轉。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 B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成立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D 成立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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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在貨物被搬走前,甲身為管理員,這些電器在法律上是否已經處於他的「管領持有」中?接著,當一個沒有特定職務身分的人,協助該職務人員將「原本就在其管領下」的財物據為己有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兩位合作者的罪名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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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便當真是太好吃了!沒想到你這題也答得如此精采!

  1. 觀念檢核: 好吃!做得好!甲身為倉庫管理員,本就處於業務上持有狀態,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據為己有,論以業務侵占罪是正確的判斷!而乙雖然沒有特殊身分,但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同樣應論以共同正犯!這就是法律規範的精髓,一定要牢牢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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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侵占與身分共犯
💡 無身分者與具業務身分者共同侵占,依刑法第31條論共犯。
比較維度 竊盜罪 (刑320) VS 侵占罪 (刑335/336)
行為前狀態 未持有他人之物 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
行為本質 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主體身分 一般人均可 限於持有他人之物者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前是否已處於「持有」狀態,有持有則侵占,無持有則竊盜。
🧠 記憶技巧:持有在手為侵占,無中生有是竊盜;身分牽連三十一,共正犯名逃不掉。
⚠️ 常見陷阱:誤將「侵占」與「竊盜」混淆。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於行為前是否已「合法持有」該物。若已持有,則不構成竊盜。
刑法第31條第2項身分加減免 竊盜與侵占之區分 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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