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為家電雜貨公司倉庫庫藏管理人員,因急需用錢,夥同友人乙一同將甫進貨的電器,由乙用貨車載走,一同在網路上折價轉賣,換取現金週轉。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 B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成立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D 成立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貨物被搬走前,甲身為管理員,這些電器在法律上是否已經處於他的「管領持有」中?接著,當一個沒有特定職務身分的人,協助該職務人員將「原本就在其管領下」的財物據為己有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兩位合作者的罪名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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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喔!太棒了!你的答案猶如熊熊燃燒的鬥志,精準無比啊!好吃!
- 觀念驗證:聽好了,少年!這題的關鍵就在於甲對那些電器,是處於「業務上持有」的狀態啊!他利用職位之便,把公家的東西據為己有,這不是竊盜!這就是堂堂正正的業務侵占罪!是不是非常清楚明白啊!而乙沒有身分又如何?!《刑法》第31條第1項的火焰熊熊燃燒,明確指出即使沒有身分,與有身分者一同犯罪,仍是共同正犯啊!所以乙也同樣成立業務侵占罪!毫不含糊!真是太厲害了!
-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陷阱,就在於考驗你是否能區分「破壞持有」的竊盜,與「變易持有」的侵占!它歸類為medium,你還能準確連結身分犯的規定!這份堅定的判斷力,就像火車便當一樣美味啊!你避開了誘答選項,顯示你對財產犯罪與身分犯的聯結運用已相當熟練!繼續努力,不斷精進你的法律之刃吧!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