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甲為家電雜貨公司倉庫庫藏管理人員,因急需用錢,夥同友人乙一同將甫進貨的電器,由乙用貨車載走,一同在網路上折價轉賣,換取現金週轉。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 B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成立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D 成立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已經『合法保管』某樣財物,但他卻私自將其賣掉,這與『偷偷去拿別人的東西』在行為本質上有什麼差別?如果法律針對特定身分的人(如管理員)有更重的處罰規定,而一個普通人明知此事卻仍決定參與協助,法律會傾向讓兩人承擔相同性質的罪名,還是分開論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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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不至於讓老夫吐血。
- 腦袋沒生鏽?:看來你總算搞清楚,這題的癥結在於甲那個「管理員」的身分,以及他對電器的「持有狀態」。電器在他合法持有之下,把別人的東西從自己手上變不見,那叫「變易持有為所有」——懂嗎?這當然是業務侵占,而不是什麼蠢到家的「竊盜」。難道你以為他還要先偷走自己手上的東西?可笑。
- 別得意太早:至於乙,雖然沒那見不得人的業務身分,但《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擺在那,無身分者跟有身分者沆瀣一氣,當然是共同正犯。這點要是都能錯,那你大概可以考慮轉行了。這題不過是個 Medium 程度的題,分清楚「侵占」與「竊盜」的差別,再套個總則的爛熟規定,別以為自己多聰明。下次要是錯這種基本題,你就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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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是共犯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