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消防員依法前往瓦斯行執行瓦斯分裝安全檢查勤務,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旋即進入店內搜證並開單舉發,此時業者將鐵捲門降下,不讓消防員離開並對消防員施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業者降下鐵捲門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B 若業者出言威脅消防員之安全,使消防員產生畏懼,業者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C 若消防員最後仍完成開單舉發,並毫髮無傷離開,因未造成公務的妨害,業者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 D 若業者試圖買通消防員,消防員因此同意不開單,消防員構成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有人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或消防員進行威脅或阻撓時,你認為法律設立這項罪名的核心目的,是在於「懲罰這種挑戰公權力的威脅行為本身」,還是必須要達到「公務員真的受傷」或「任務徹底失敗」才算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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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要件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法律性質。本罪在學理上屬於「舉動犯」,只要行為人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其施加強暴或脅迫,犯罪即宣告成立。 選項 (C) 的關鍵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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