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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屋,被丁無權占用多年,屋內同居人包括丁之 16 歲子戊,甲擬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屋,乙及丙表示不同意。問:甲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命乙、丙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甲得否單獨列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如甲獲得勝訴判決,甲得否持該對丁之勝訴判決向丁及戊請求強制執行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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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共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訴訟型態與當事人適格問題,以及「強制執行之主觀效力」。 針對第一問,請思考:甲請求無權占有人丁返還共有物,實體法依據為何(《民法》第821條)?此種權利是共有人必須「全體」一起行使,還是可以「單獨」行使?既然可以單獨行使,這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如果不屬於,能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強制追加其他共有人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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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法》第821條共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擔當性質、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以及確定判決對「占有輔助人」之強制執行效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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