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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將其 A 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價格出賣與乙,且甲於乙給付第 1 期價金 1500 萬元時,將 A 地移轉登記與乙,並約定乙應於 1 年內給付剩餘之第 2 期價金 500 萬元,否則甲即可沒收第 1 期價金作為違約金。查乙雖早已備妥 500 萬元現金,但乙見股市大漲,因此決意先將該筆現金投入股市,待 1 年之約到期時再賣掉股票以給付價金,未料 1 年之約將屆時,中東地區發生戰爭,不僅導致石油價格大漲,尚使全球股市面臨崩跌,乙手上的持股乏人問津,乙在無法籌措財源的窘境下,屆期而無法給付第 2 期價金。經查,甲於合法解除契約後,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之登記名義,乙則主張系爭違約金金額過高而應予酌減,故於甲返還超額給付之違約金前,其得拒絕辦理 A 地之移轉登記。此外,乙之妻丙見乙理財不當,認為與乙繼續婚姻關係實在太不明智,遂與乙協議離婚,並主張乙離婚當時已可辦理退休,如其辦理退休即得領取 1000 萬元之退休金,故應將該筆未來退休時所得領取之退休金,列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標的。試問:甲、乙、丙 3 人上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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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違約金酌減與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以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標的之認定。針對甲,思考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請求權;針對乙,思考違約金若過高經法院酌減後,超額部分應返還,並得否依第261條準用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針對丙,思考「已具備退休要件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是否具備財產價值而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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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屆期可領取之退休金得否列為剩餘財產分配標的。 【解析】 壹、甲主張乙應返還A地登記名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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