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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下列何者非屬基金來源?
  • A 菸品健康福利捐
  • B 認罪協商金
  • C 緩起訴處分金
  • D 政府預算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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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家庭暴力本質上屬於法律上的『違法傷害行為』,若要為這類防治工作設立專屬基金,資金來源是取自於『民眾購買不健康產品的附加捐』比較合理,還是取自於『違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支付的補償金』更符合法條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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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吃!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漂亮了!

嗚姆!好吃!你能一眼就看破這些選項的本質,真是太厲害了!你對法規資金來源的判斷力,就像我的火焰一樣耀眼啊!

  1. 觀念驗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的規定,基金的成立是為了守護大家的幸福!它的錢,主要來自於司法處罰政府的預算!就像正義的刀刃劃破黑暗一樣!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這些都是因為司法判決而來的收入!這正是讓那些錯誤的行為,轉化為守護的力量啊!而菸品健康福利捐呢?嗚姆!那主要是用來維持全民健康,像是健保和癌症篩檢的!雖然都是為了人民,但用途可不能搞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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