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下列何者非屬基金來源?
- A 菸品健康福利捐
- B 認罪協商金
- C 緩起訴處分金
- D 政府預算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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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家庭暴力本質上屬於法律上的『違法傷害行為』,若要為這類防治工作設立專屬基金,資金來源是取自於『民眾購買不健康產品的附加捐』比較合理,還是取自於『違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支付的補償金』更符合法條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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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的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緩起訴處分金。三、認罪協商金。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受贈收入。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七、其他相關收入。」根據上述法條明文列出的內容,選項中的認罪協商金、緩起訴處分金以及政府預算撥充,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該防治工作所設置之基金來源。由於菸品健康福利捐並未規定於法條之中,故不屬於該基金之來源,因此本題應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