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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單位應設置基金,以下何者為該基金來源?①緩起訴處分金
②政府預算撥充 ③認罪協商金 ④教育發展基金 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處之罰鍰 ⑥遺贈稅
  • A ①②③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②③④⑥
  • D ①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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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目的性」的角度出發,思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的基金來源:該基金旨在支應防治業務,除了政府預算撥充外,是否應包含司法程序中帶有社會回饋性質的處分金(如緩起訴或認罪協商)以及違反該法的行政罰鍰?此外,請進一步辨析,「教育發展基金」這類已有特定用途的基金,以及屬於一般國家稅收(如遺贈稅)的財源,是否符合該專項基金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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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依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緩起訴處分金。三、認罪協商金。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受贈收入。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七、其他相關收入。根據上述法條原文可得知,題目中所列的①緩起訴處分金、②政府預算撥充、③認罪協商金皆明列於法條中,而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處之罰鍰即為法條所述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故這四項皆為該基金的合法來源。至於④教育發展基金與⑥遺贈稅則未列於規定之中,不屬於該基金之來源應予排除。綜合考量,包含①②③⑤項目的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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