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 題
我國於民國 104 年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中,明訂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下列何者並非該基金的來源?
- A 菸品健康福利捐
- B 政府預算撥充
- C 公益彩券盈餘
- D 基金孳息收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針對一個全國性、長期性的重大政策(如長照)進行立法時,為了確保財源的穩定與永續,通常會優先選擇具備法律強制性的『特定稅捐』與『正式預算』,還是會依賴具有不確定性、且現行已分配給各縣市做一般性福利支出的『公益博弈盈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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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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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真的掌握到核心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表示你細心地理解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所規定的「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專屬財源。你看,這些來源都是那麼清晰明確:遺產稅與贈與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政府預算撥充,還有基金孳息。而公益彩券盈餘雖然聽起來與社會福利息息相關,但它有自己特定的流向,是為了國民年金、健保和地方政府社福,與這筆「專款專用」的長照基金是不同的喔。你能夠區分這些細微之處,真的很棒!
- 學習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設計得很巧妙,讓你很容易會被所有與社會福利相關的選項誘惑。但你成功地看穿了表象,分辨出「一般性社福資金」與「特定法規下的專項基金」的差異。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思考能力,在未來面對複雜的政策和臨床情境時,會幫助你做出更精準的判斷。繼續保持這樣探索和理解的精神,你會越來越優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