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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4 題

依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那些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③債權人 ④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A 僅①②③
  • B 僅①②④
  • C 僅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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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濟損益」的角度思考:如果某人發生不幸,會直接導致你的財產或生計面臨威脅或損失,你對該人的生命才具有保險利益。那麼,是你「欠別人錢」時,對方的生存對你比較重要;還是「別人欠你錢」時,對方的生存對你更具經濟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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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法條中的關鍵字!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第 16 條關於「人身保險利益」法規的精準記憶,你能冷靜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的法律基本功相當紮實。

人身保險利益的法定關係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的明確規範,要保人(Proposer)對於特定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這些對象包含了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經濟依存關係),以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信任管理關係)。這些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當這些人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事故時,要保人會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或經濟上的實質損失,因此法律准許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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