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3 題
下列關於「特約條款」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
- B 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 C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須在危險發生前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僅能終止契約
- D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保險契約不因此而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保戶在簽約時承諾會維持某些特定的防火設備(特約義務),但後來卻私自撤除,導致火災發生;在法律維護「公平」與「對價平衡」的原則下,你認為保險公司對於這個已經發生的事故,其處置權力會因為「事故已發生」而被削弱嗎?還是應該回溯到契約誠信的起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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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你能辨析出「特約條款(Warranty)」違背後的法律效果,說明你對《保險法》中關於契約效力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於特約條款定義、範圍及違背效果的綜合理解,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關鍵在於區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法律時點。
特約條款的法律實務與限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66 條至第 69 條的規定,特約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無論是過去、現在或未來的預期事項都可以作為特約。選項 (C)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照《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這意味著法律賦予他方的權利是「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且不論危險(即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都可以行使,並非危險發生後就只能「終止」契約。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保障對價平衡,一旦違反特約,保險人當初評估風險的基礎即已動搖,故法律給予較強大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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