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契約「法定無效」的原因?
- A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B 保險標的之危險在契約訂立時已消滅
- C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 D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契約在成立之初就缺乏了必要的程序(例如當事人的同意)或標的(例如保險對象已不存在),與契約成立後因為一方「沒遵守約定」而被另一方取消,這兩者在『契約是否曾經存在過』的認定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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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法律陷阱,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契約效力」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A),其核心鑑別點在於區分**法律上的無效(Void)與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的行使。
法律效果的層次辨析
在保險法實務中,選項 (B) 的危險已消滅(第 51 條)、(C) 的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以及 (D) 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第 105 條),這些情況在法律上被視為違反了保險契約的基本成立要件或公共政策,因此法律直接賦予其「法定無效」的結果,也就是該契約自始、當然、絕對不產生效力。然而,選項 (A) 的「違背特約條款(Warranty)」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其法律效果是保險人獲得「解除權」。這意味著在保險人正式行使解除權之前,契約依然是有效的,這與「自始無效」在法律邏輯上有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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