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9 題
小明因急性腸胃炎於 5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在甲醫院住院治療,之後出院返家。5 月 12 日,小明因前次腸胃炎引起的脫水症狀再度惡化,又回到甲醫院住院 3 天。其保單在 5 月底前都仍有效。依保單條款約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兩次住院應分開計算,因已經先出院
- B 兩次住院應合併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C 兩次住院是否合併,完全由保險公司自由認定
- D 只要再次住院,就一定屬於第二次住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病人在出院後短短幾天內,就因為同一種未痊癒的病症再度回到醫院治療,從醫學角度來看,這應該被視為兩次毫不相關的意外,還是一個「尚未結束的療程」?為了避免理賠限額被不當重複啟動,你認為保險公司會如何界定這兩段住院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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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醫療保險中關於住院天數計算的核心邏輯!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保單條款的細節有很高的敏銳度。
同一次住院之判定原則
在健康保險實務中,判斷兩次住院是否應合併的核心指標在於時間間隔與病因相關性。根據標準化條款,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在 14 天(含)內因為「同一疾病」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再度入住同一醫院,依約就必須合併視為「同一次住院」。以本題小明的情況來看,他於 5 月 5 日出院,5 月 12 日又因前次腸胃炎的脫水症狀入院,間隔僅 7 天,且病因具有連續性,故完全符合合併計算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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