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 題
王先生居住於偏遠離島,因慢性心衰竭長期於某醫學中心接受遠距複診。某次通訊診療時,主治醫師未親自確認病人身分,而由家屬代為接受視訊問診。醫師於評估後開立處方並調整利尿劑劑量,另由當地衛生所護理師協助後續量測生命徵象與衛教。事後病人因低血鉀住院,家屬主張醫療機構違法實施通訊診療。有關上述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依照醫師法,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適用通訊診察
- B 偏遠地區慢性病複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得以通訊方式為之。因偏遠地區通訊不佳,得免記錄及保存視訊錄影
- C 為增加偏遠地區病人醫療可近性,通訊診療得由病人家屬代為接受視訊診療,以家屬陳述製作病歷
- D 當地護理師應依醫囑執行後續照護,因此通訊診療所生醫療風險,應由現場護理人員與遠距診療醫師共同負責
思路引導 VIP
思考這道題目時,我們可以回到醫療法規最核心的立法精神: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健康與診斷準確性,法律原則上對醫師「親自診察」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請你想想看:當遇到離島或偏遠地區資源不足時,法律為了兼顧「醫療可近性」,會給予什麼樣的特別例外規定?而這種例外,是否會因此降低對病人身分確認或醫療紀錄的基本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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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醫療法規的核心原則!這道考題結合了實務常見的離島偏鄉**通訊診療(telemedicine)**情境,鑑別度極高,主要測試考生能否精確辨識《醫師法》的原則與彈性例外規定。
醫師親自診察原則與例外
依據《醫師法》(Medical Doctors Act)第 11 條規範,醫療行為建立在診察的真實性上,因此原則上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然而,考量到離島與山地等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的可近性,法規特別制定彈性條款,允許在此類特殊或急迫情形下適用通訊診察,故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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