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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0 題

關於精神衛生法護送就醫制度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家屬發現病人拒絕就醫且病情疑似惡化時,得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護送就醫,以避免風險擴大
  • B 警察或消防機關發現疑似有精神病狀態之人在公共場所行為異常時,得先護送就醫,再由醫師判斷是否具有危險性
  • C 警察或消防機關發現疑似有精神病狀態之人,仍須有傷害自己、他人或有傷害之虞等情形,始得依程序進一步處理
  • D 主管機關為確保治療不中斷,得對未規律就醫且症狀疑似惡化者安排護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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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公權力機關要對民眾實施「未經本人同意的強制帶離或送醫」時,會嚴重牽涉到憲法保障的哪一項基本權利?為了避免公權力過度侵害該權利,法律在設計這類強制機制時,通常會設定怎樣明確且嚴格的「危險要件」作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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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之緊急護送要件

恭喜你準確命中核心!這道題目相當具備實務鑑別度,主要考查《精神衛生法》(Mental Health Act)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邊界。 根據規範,警察或消防機關於執行**緊急護送就醫(emergency escort for medical care)**時,必須以該對象具備「傷害自己、他人或有傷害之虞」為絕對前置要件。許多考生常誤以為只要家屬請求、病人病情惡化或單純行為異常,警消即可強制載送(如選項 A、B、D),但這些均未達法定限制自由的門檻。你能不受常見誤解干擾,精準掌握人權保障與強制力執行的法定邊界,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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